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有修正喔~請同學參考如後
行政院衛生署於1/25日公告修正「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第八條、第九條,相關重點如下:
一、第八條護理專業倫理、專業相關法規原為合計至少應達15點,超過15點以15點計,修正為合計至少應達15點,超過30點以30點計,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。
二、第九條第五項網路繼續教育積分原上限30點調高為60點。
三、第九條第六項雜誌通訊課程積分原上限30點調高為60點。
四、增加第十二條: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,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者,每日積分二點。但超過二十五點者,以二十五點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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